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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96 (第1/3页)
生出各种文明和进步,是族群、社会乃至国家存在的基础,这其中的核心包含了‘繁衍’这一主题。几百年前,当宪法的缔造者坐在会议桌上,商定宪法的条款时,没有人会对‘婚姻’这一定义有所怀疑。即便到了现在,在各州法律还没有对这一词汇做出定义的时候,普通人也不会对‘一男一女的结合’这一传统解释有所怀疑。”“而在最高法院有关婚姻的所有案件中,也没有任何一例对这一传统有所否定,将其扩大为两个男性的结合,或是两个女性的结合。在以先例作为重要判决依据的联邦司法体制中,上诉方坚持要求最高院承认联邦范围内同性婚姻合法,明显是过于激进且不合情理的。”“近几年,民意对同性婚姻合法的诉求确实有所增长,而一些州也相继出了相应法案保证同性伴侣的权益。毫无疑问,这些法案是通过州议会,也即通过立法程序而确定下来的。同样地,经由联邦议会通过,也是经过正当的立法程序而确定。上诉方想要以宪法中完全没有提及的条款用作攻击的武器对该法案进行司法审查,既没有条款基础,也没有程序基础。”……李森的声音并不怎么具有感染力,但他的演说却很有策略。林郁坐在上诉方的座椅上,看着他滔滔不绝地朝上方的*官们将上诉方的立场辩驳得一无是处。李森从一开始就明确了婚姻的定义,将其限制在传统的概念中,这对于伦斯特、布莱克、斯万和苏维*官来说正合他们的心意。布莱克*官是纯粹的宪法原旨主义,他认为*官们的任务只是原原本本地阐释宪法的条款,而非在宪法没有规定的地方做多余的添加。在这个案子中,宪法对于婚姻并没有确切的阐释,因此他和其他众位保守派法官一样,认为应该按照最高院的先例,将婚姻的定义限制在传统解释中。之后的几段话,分别说明了最高院在以往的先例中并没有任何可以将同性婚姻视为合法的依据,而在本案中需要接受司法审查的是经由立法程序确定,暗示最高法院在这一点上会有越权的可能性。旁边的苏珊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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