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撑伞的雨天_第二章 - 追寻(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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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追寻(1) (第4/4页)

手肘推了推偷偷窃笑的我。

    「只是我身体不舒服,学长特别关心我而已啦。」我压着忍不住勾起的嘴角回应,心里有点感谢老天爷让我在这种时候生病,可以得到学长多一点点的关注。偷偷往一旁学长坐的方向看去,能够认识他然后喜欢他,真的太好了。

    吃过晚餐之后我们被带到一个大礼堂,宿营筹备团队准备了很多跟法律知识相关的小短剧,让我们参与互动跟回答。虽然考上法律系,但我对于法律的理解仅仅停留在高中的公民课本那样的程度,所幸题目都没有太难,我都答得很肯定。

    但有一题我犹豫了,题目是这样的:a有一个花瓶,然而b把花瓶拿去卖给了不知情的c,那么a可不可以向c把花瓶要回来?

    我站在a的立场去思考,花瓶是我的,b却擅自把花瓶拿去卖掉,我当然可以去跟c要回来啊。于是我选择了可以,但是答案公布的时候却出乎我的意料之外,a居然不能直接跟c把花瓶要回来?

    选择这个答案的同学也是一脸错愕,其实连选对的同学也都很疑惑。台上学长姊们开始对这一题做详细的解释(注1),我听着觉得很没道理明明花瓶就是a的啊,到底凭什么不行?

    学长看着我一脸纠结的样子,在我身旁轻轻开口:「法律是人定的,但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想法,也可能產生很多不同的见解,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对与错,只有立场不同而已,有不一样的想法非常好,学会用不同的观点看待问题,也是法律系要学的东西。」

    愣愣地点点头,我看着学长离开去关心别人的背影,出神了良久。我原本以为法律就是绝对的公平正义,非黑即白,非善即恶,但是学长却说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对与错,只有不一样的立场而已。这句话我记了很久很久,在我的法律生涯中、在没有他的未来里,仍犹如暮鼓晨鐘。

    注1

    买卖是债权行为,债权行为为相对性,只存在于相对人之间,不具备如物权行为般,对世有绝对效力,不论出卖人是否为物之所有人,只要标的物存在,买卖契约即成立。今b将花瓶卖给了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c,c对于花瓶的所有权人是a并不知情,但是债权契约已经成立,b亦交付花瓶与c,依照民法第801条和民法第948条,虽然b无权处分a之花瓶,但c仍可以善意取得花瓶,a没有权利向c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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