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霸太平洋_第六十一章 限制华工条约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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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章 限制华工条约 (第2/3页)

海等问题上则愿意作一些让步。特别是清政府在对西方列强的态度上一向以“一视同仁”而自诩,故此就使美国轻易地从中国获得了最惠国待遇权。1844年7月签订的中美中,美国在“利益均沾”的名义下,取得了英国已获得的各种权益,许多方面更超出了英国原先获得的权益。为防止其它列强以后取得更有利于美国的特权,条约第二款规定:

“合众国来中国贸易之民人所纳出口、入口货物之税饷,俱照规定册例不得多于各国,一切规费全行革除。如有海关胥役需索,中国照例治罪。倘中国日后欲将税则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如另有利益及于各国,合众国民人应一体均沾、用昭平允。”

这种最惠国待遇规定反映了清政府对当时国际关系状况的无知。清政府只关心“天朝大国”的体面、威严,在其它方面则缺乏考虑,不知道自己已在无意中给了美国一项重大权益,更想不到有索取报酬之必要。从内容上看,这是一个概括性的最惠国条款,由于对其适用范围没有加以界定,美国在华官员和其他人利用中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无知,对之任意加以解释,从而给了美国政府和在华美国人以极大行动便利。最惠国待遇从一开始就被滥用了,这种滥用涉及到当时中外关系的各个方面。

不过,从到1858年中美签订前的十多年中,由于西方列强在华势力扩张不深,清政府让予其它西方列强的权益有限,因而美国依据最惠国待遇所能获取的权益也有限。这一情况引起了美国和其它西方列强的不满。英法再次以武力压迫清政府作出让步。清政府在英法联军的炮火面前被迫同意它们的要求。1858年,美国同中国修订了通商条约。

保留了美国以前通过取得的权益,并把许多美国以其它方式取得的权益用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此外,条约还给了美国许多新的特权。

关于美国在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比以前更详尽、全面,除了一些具体事项上规定美国享有“均沾”权外,条约第三十款还规定:

“嗣后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情事,为该国并其商民从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当立准大合众国官商民一体均沾”。

这一规定,扩大了美国在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范畴,对中国而言,它的片面性和不平等性没有丝毫改变。

上述两个条约都是在中国对国际社会闭目塞听、愚昧无知的情况下签订的。到60年代,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展和中外交往日趋频繁,清政府统治集团中从事洋务的一些人对近代国际关系原则有了初步了解,在同西方交往中注意运用这些原则维护本国利益,加之美国政府希望以“友善”的面目在中国出现。到1868年中美修约期届时,由卸任的前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代表中国,中美签订了一个补充条约,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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